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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和《辽宁省医药行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修订)

  4.从事药品研发及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作为负责人或单项技术第一负责人参加市(厅)级以上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课题)工作(以项目合同书为准);
  (2)主持完成新药研发项目中相关药学研究,获得临床批件或新药证书;
  (3)主持2项市(厅)级以上被采纳的药品研发方案设计、技术改进项目或获奖成果的研究工作;
  (4)负责完成2项以上新药成果的转化或新产品的试制和推广应用工作;
  (5)作为企业的主要技术人员(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受权人、QC、QA、车间工艺员等),负责并指导企业完成GMP或GAP认证工作,掌握企业GMP或GAP核心技术。在企业GMP或GAP运行管理中成绩显著,顺利通过GMP或GAP认证;
  (6)负责解决本专业或企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疑难问题,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7)在执行国家药品质量标准中,能够提出有效修改意见,并经国家药典委员会同意;
  (8)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和非标准方法研究等方面有较大贡献(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3项:
  (1)主持药学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能够为药品营销活动中的药学技术难题提供系统指导;
  (2)作为企业的主要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组织完成GSP认证工作,掌握企业GSP核心技术,保证企业持续按照GSP规范运行;
  (3)承担省级药品经营企业资格培训教材编写工作,承担省级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行业发展动态等专题或专业知识授课工作;
  (4)在药品鉴别、验收、养护、调剂等工作项目中,具备2项以上独特专长,能够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5)能够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科学依据,在打击假劣药品和非标准方法研究等方面有较大贡献(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在经营管理中取得较好经济效益(以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
  (四)工作业绩和成果要求
  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新产品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国家发明专利或本专业有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应用后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市(厅)级以上立项科研项目(课题)的参与人(以项目合同书为准),且课题已通过鉴定或准予结题。
  (五)论文和著作要求
  取得主管(中)药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篇(至少有2篇为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1部以上专著或译著(专著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译著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附件2:
  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系列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全省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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