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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和《辽宁省医药行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2012修订)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和《辽宁省医药行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人社职〔2012〕2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及单位:

  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和《辽宁省医药行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2.辽宁省医药行业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辽宁省卫生系列医药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系列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多出成果和技术创新,推动全省医药行业健康发展,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评审标准。
  一、评审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辽宁省从事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监督检验、技术审评、不良反应监测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评审等级
  卫生系列医药专业评审等级为主任(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
  三、申报及评审标准
  凡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且任职以来年度考核达到称职以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基础上延迟申报:年度考核不称职或受到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或定性为质量技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延迟2年以上;伪造学历、资历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主任(中)药师申报及评审标准
  (一)学历和资历要求
  1.获(中)药学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5年以上。
  2.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但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要求,取得副主任(中)药师资格满3年,在达到正常晋升专业理论知识、工作经历与能力、论文和著作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的同时,工作业绩和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晋升主任(中)药师: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新产品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及相当奖励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3)获副省级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获市(厅)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2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1.精通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在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
  2.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章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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