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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2012)

中共浙江省水利厅党组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
(浙水党〔2012〕13号)


厅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厅机关各党支部: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经厅党组研究作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交流和任职回避工作,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厅管处级领导干部。

  二、职务任期

  (一)厅属设党委事业单位的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实行整体任期制度,每个任期为5年。

  1、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任期届满后,应当按期换届。届中新进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随届任职到期。

  2、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不超过两个任期。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换届时,领导班子成员年满57周岁的,不进入新一届党政领导班子,保留相应的职级待遇。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必须能任满一个任期。任期内年满58周岁的,不再担任处级领导职务,保留相应的职级待遇。

  3、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4、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1)年满58周岁免去领导职务的;

  (2)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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