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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快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在《餐饮服务许可证》颁发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动态等级评定。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求其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6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同时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6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动态等级评定过程中,发现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给予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2个月内不给予动态等级评定,并收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同时监管部门加大对其监督检查频次,2个月期满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动态等级。

  八、公示样式

  (一)网站公示。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由其评定机关自批准或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在其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餐饮服务单位名称、经营地址、许可类别、量化管理等级、等级标识和等级确定日期。

  (二)公示牌公示。餐饮服务单位应使用统一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对其取得的量化管理等级进行公示,并将其张贴、悬挂、摆放于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确保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式的统一,并对公示牌的张贴、悬挂、摆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我省统一使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式为一种,包括60cm×90cm和42cm×60cm两种规格(详见附件2、3)。各地要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统一制作公示牌。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中型以上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餐饮连锁企业、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均应使用规格为60cm×90cm的公示牌。其余单位的公示牌规格,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首次进行监督量化分级的,应严格使用上述统一的公示牌样式予以公示。对已经进行监督量化分级的,应重新进行监督量化分级评定,使用上述统一的公示牌予以公示。

  新办《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单位在3个月内不予评定动态等级,张贴“待评定”字样代替等级标识至完成首次动态等级评定。

  动态等级评定分数不足6.0分的,或2项以上(含2项)关键项不符合要求的,张贴“整改中”字样。

  (三)公布不良公示牌信息。对不按要求张贴、悬挂、摆放或擅自篡改、毁坏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的,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新闻媒体或监管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九、检查频次

  动态等级评定为优秀的,原则上12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良好的,原则上6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评定为一般的,原则上4个月内至少检查1次。具体检查频次和间隔由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

  十、工作要求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是国家局2012年部

  署的重点工作之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2012年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绩效考核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于2012年7月4日和10月9日前分别上报上季度《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统计表》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5),11月20日前上报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年度总结,年度总结应包括工作情况、主要做法、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措施等。上报材料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联系人:秦东智   电话:024-31607033

  邮 箱:canyinchu@lnfda.gov.cn
  附件: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
  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式(规格60cm×90cm)(略)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样式(规格42cm×60cm)(略)
  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进展统计表
  5.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动态等级评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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