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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在校集体就餐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在校集体就餐管理的通知
(京教勤〔2012〕6号 2012年6月5日)


各区县教委、卫生局、食品安全办公室、教育督导室,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保证本市中小学生就餐安全、卫生和营养,维护学生切身利益,经市教委2012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在校集体就餐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学生就餐工作责任

  (一)市和区县教育、卫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门联合成立学生在校集体就餐管理工作两级领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能建立联动机制,发挥整体合力,加强监督检查,统筹协调学生在校集体就餐工作,加强学校食堂建设,完善学生餐管理机制。

  (二)各区县学生在校集体就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县教委。各区县要明确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负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和要求,统筹规划本区县中小学生在校集体就餐工作。

  (三)学校成立以校长任组长的学生在校集体就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管理本校学生在校集体就餐工作,办好自办食堂。对社会企业承办学校食堂、独立送餐的学生营养餐定点生产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提高学生集体就餐工作质量。

  (四)学校食堂和营养餐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把做好食品安全和生产安全工作放到首位,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建立科学的安全防范网络,确保学生用餐安全。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将责任逐级分解到人、到岗,并严格考核。要依法用工,落实持证上岗,结合开学、大型活动、中高考等对学生餐的特殊要求,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确保学生用餐有序进行。

  二、加强管理,保证学生就餐质量

  (一)加强学校食堂管理

  区县教育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县学校自办和引进社会力量承办学校食堂的管理。

  1.实行资质准入制度。学校引进社会企业承办食堂必须要具备有效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经过公开招标、校长办公会批准,并签订规范的合同。合同中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日常监管责任及终止退出条款等,严格执行合同期限。同时实行备案,定期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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