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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浙水建〔2012〕18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水利“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确保汛期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汛前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水安监〔2012〕119号)要求,定于2012年4月至6月期间开展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开展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坚持落实责任、坚持依法治理,强化队伍建设和技术进步、强化应急处置、强化基础建设、强化安全管理和强化行业监管(以下简称“一树立、三坚持、五强化”),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进一步促进水利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落实,全面排查治理水利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落实水利设施各项度汛措施,提高水利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以水利安全生产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的范围为各类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和设施。重点是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和水文测验等领域,以及近年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三、检查主要内容

  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打击、整治违规建设和违章作业情况;施工、生产作业场所安全防护情况;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救援演练情况;落实水利工程各项安全度汛措施,防范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情况;职工(包括农民工)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重要岗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以及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使用情况;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和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等。

  检查具体内容详见《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大纲》(附件1)。

  四、时间安排

  本次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分两阶段进行。

  (一)自查整改阶段(4月16日至5月10日)

  各建设项目法人,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订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实施方案,明确检查目标,落实工作责任,积极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全面治理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列入整改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制订应急预案,使隐患处于可控状态。

  各建设项目法人,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要对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总结,填写《汛期水利安全生产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汛期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形成自查整改报告,按隶属关系报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二)督促检查阶段(5月11日至6月10日)

  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成督查组,对辖区内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单位自查整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查数量不少于本地区、本单位的建设项目和单位总数的10%。开展督查时,要听取被督查单位工作汇报,检查被督查单位自查整改总结报告,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深入施工和生产作业现场检查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核查被督查单位自查整改情况,并按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导则》(水安监〔2011〕475号)中的检查表和《水库、水电站大坝汛期安全生产检查表》(见附件4)逐项填写检查意见;督查结束时要向被督查单位反馈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查完成后要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形成督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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