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全市2012年地税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告
(青残联字〔2012〕13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0号)等法规政策规定,2012年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工作按照省、市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在全市统一实施。现就2012年地税代收保障金事宜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市各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单位(含外资、港、澳、台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二、征收程序、时间
(一)4月30日前,企业单位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领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报表及其他资料。也可在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网站(www.qdpf.org.cn)、青岛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www.qdcjrjiuye.com)、地税局网站(www.qdds.gov.cn)下载文件、报表。实行网上报税的单位,可通过报税网络下载。
(二)5月30日前,企业单位到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报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情况》(鲁残劳1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表)报表及审核资料。
(三)6月30日前,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企业单位报送审核资料对照青岛市持证残疾人查询系统、青岛市残疾人就业网对残疾人资料和办理社会保险情况进行校验核查,核定单位应安置残疾职工数和应缴纳保障金数额。逾期未报送报表及审核资料的,按未安置残疾人认定。
(四)7月1日起,主管地税机关纳税服务厅为企业单位打印缴纳保障金票据,企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缴纳。
三、审核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每少安置一名残疾人,按青岛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征收保障金。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实际差额比例征收。
应缴纳保障金=201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额(32763元)×(用人单位2011年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5%-用人单位2011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