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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1.运费及与运输有关的附加费用。包括直接支付给水路、铁路、公路、航空运输单位的运费及与运输有关的附加费用,及船代公司代运输单位收取的运费及与运输有关的附加费用;
  2.通关费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包括熏蒸费、检验检疫费、报关报检费、海关监管费、海关施封锁成本费、物品保管费、滞报金、关税、增值税、消费税;
  3.港口码头费;
  4.货代企业将货代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货代企业代理的,支付给该受托单位的费用;
  5.经地方税务局确认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
  (三十九)纳税人承揽运输业务后实际未提供运输劳务,而将运输业务发包给其他运输人的,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按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确定计税营业额。
  (四十)对物流外包业务以物流业务承接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收代付的运输、仓储、包装、分拣、装卸、加工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
  (四十一)船舶港口代理企业从事船舶港口代理业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与代理业务有关并由委托方承担的吨税、港务费、引水费、移泊费、停泊费、解系缆费、拖轮费、租用铲车费、起重机费、理货费、过磅费、船舶检验费等代收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十二)纳税人从事代理报关业务,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以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1.支付给海关的税金、签证费、滞报费、滞纳金、查验费、打单费、电子报关平台费、仓储费;
  2.支付给检验检疫单位的三检费、熏蒸费、消毒费、电子保险平台费;
  3.支付给预录入单位的预录费;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十三)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海运费以及报关、港杂、装卸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纳税人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其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人开具发票,同时应凭其取得的开具给本纳税人的发票或其它合法有效凭证作为差额缴纳营业税的扣除凭证。
  (四十四)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四十五)外事服务单位为外国常驻机构、三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其从委托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代委托方支付给聘用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四十六)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基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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