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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二十八)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二十九)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5838”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通通信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9993”为中国红十字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红十字会捐款后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一)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60888”为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二)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6”为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三)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四)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五)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69”和“10699919”分别为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中国绿化基金会和中国社会工作协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三十六)福建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妇联儿童基金会合作创办“福建儿童救助资金”,并为“福建儿童救助资金”建立移动通信客户捐赠平台。
  对福建省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手机短信特服号“1259018xxx”接受捐款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福建省儿童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五、服务业
  (三十七)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与行业主管部门(或协会)、海外教育考试机构和各省级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合作单位)合作开展考试的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合作单位的合作费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依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三十八)纳税人从事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以下简称“货代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代理业”征税,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实际代为支付的运输标的直接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具体项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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