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必须核算清楚,并在纳税申报时如实填报,对扣除项目核算不清、不实的,不允许在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纳税当期发生的扣除项目当期未抵扣的金额,允许结转下一纳税期进行抵扣。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在支付时是以外币结算的,抵扣时应折合成人民币。人民币折合率可选择扣除项目支付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如因时间久远等原因无法提供支付当天或当月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可抵扣金额。
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以实物支付的,可提供支付时该实物的评估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计征营业税时以该评估价进行抵扣。如无法提供实物评估价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价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可抵扣金额。
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收取的全部款项减去折扣后的价款为计税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坏账损失不得冲减计税营业额。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如有新规定的,从新规定。之前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营业税扣除项目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一)货运自开票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包括与运费开在同一张《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上的港口、码头费用。
对新办货运企业在申请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期间,其从事运输业务(包括分运业务)取得的运输收入须全额征收营业税。在取得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后,在申请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格期间支付给分运合作方的价款已缴纳的营业税可在以后应纳的营业税中进行抵扣或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
(二)航空公司与货运航空公司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航空公司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计税营业额;货运航空公司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航空公司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