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3号)
现将《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营业税计税营业额扣除项目的税收管理,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服务海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允许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第二条所称“按差额方式确定计税营业额”是指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时允许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具体扣除项目详见本文附件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差额征税的,其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称“合法有效凭证”)。
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该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外汇支付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对纳税人发生的扣除项目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取得或提供发票,但有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的,可以有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五)对保安公司、劳务公司等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的,其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社保、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支付工资、社保、公积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效凭据为合法有效凭据。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第五条 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多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实际支付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如果纳税人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少于其实际支付的,在计算计税营业额时按其取得凭证上注明的扣除项目金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