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未按规定进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 1个月内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按事故调查处理或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仍组织生产的。
(九)受水害威胁矿井未严格落实《
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省局重点工作要求的。
(十)从业人员未依法进行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十一)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技术力量配备达不到规定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隐患排查治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等各项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
(十二)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或以包代管、层层转包,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
(十三)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未按批准的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十四)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十五)煤矿企业没有成立专业救护队或未与专业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的;煤矿企业及矿井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没有进行应急演练的。
(十六)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行动方式和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9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制定方案、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5月底):各部门各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迅速动员部署,督促煤矿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特别要在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近两年因非法违规行为被处罚处理过的企业进行重点排查,将排查出的问题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
(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阶段(6月~7月):联合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严重的重点地区和煤矿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按照“四个一律”要求严肃处理。
(三)全面检查、重点抽查阶段(8月):各煤炭管理部门在前期工作基础上,对所属煤矿进行覆盖面100%的全面检查,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推向深入。省、市局对重点煤矿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