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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乡镇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村庄规划区或村庄集体原有的建设用地内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建设许可或未按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进行建设,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由当地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所做出处理意见报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进行处理。需要拆除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拆除。需要报县人民政府组织拆除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力量拆除。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区外的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责令其停止建设,由当地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所作出处理意见报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进行处理。需要拆除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需要县人民政府组织拆除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力量拆除。

  第十六条 需要拆除的违法建筑采用三种方式进行拆除:一是立即拆除;二是限期拆除;三是申请法院执行拆除。

  凡是违法建筑在进行基础施工阶段或地面工程刚开始阶段,一经发现立即按权限由有关单位立即组织力量依法立即无偿拆除。

  凡是除本条第二款的施工状况外正在施工但尚未竣工的违法建筑,一经发现由有关单位责令其停工,限期自行拆除,不自行拆除的,按权限由有关单位组织力量进行依法无偿强制拆除。

  凡是已竣工、投入使用或拆除困难较大的违法建筑,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后,可申请法院依法执行强制拆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进行举报与控告,发现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时,可以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所、县国土部门、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举报或控告,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应设举报电话,并予公布。

  第十八条 严明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工作纪律。

  (一)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参与违法建设和非法买卖土地建房的,或在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时出面讲情或阻挠干涉执法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党员干部参与违法占地、违法买卖土地等违法用地行为及进行违法建设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二)对非法以集体土地参与违法建设的单位及个人,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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