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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11、在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的内容、擅自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进行建设的行为;

  12、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或超过批准的建筑面积(超容积率)进行建设的行为;

  13、在规划区外,未经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

  14、在临时用地上建设非临建筑物的行为;

  15、未经许可擅自进行临时建设的行为;

  16、未经许可擅自建设不符合市容市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它设施的行为;

  17、其它违法建设行为。

  违法建设产生的建筑物、构筑物、路桥及管线等设施属于违法建筑。

  第十一条 对违法用地,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所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征用时不予补偿、不予安置。

  第十二条 违法建筑不得转让、出让、继承、赠与、抵押,征用时不予补偿。设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进行设计,施工企业不得为违法建筑施工,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所不得为违法建筑报建,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县房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产权登记发证。

  供水、供电、供气、电信、工商等部门,接到相关部门书面告知违法建筑后,不得为违法建筑供水、供电、供气,提供电信服务,工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店铺办理营业执照;告知前已为的,各相关部门立即停止或撤销。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定时或不定时进行巡查,接到举报或控告后一个工作日内必须派人到现场查看,发现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须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所或两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部门和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所接到通知或举报一个工作日内向县国土部门或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县国土部门或规划建设部门接到举报或乡镇及乡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所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派员到现场调查,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在陵水风景名胜地区规划区、县城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并由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做出处理,需要拆除的,由城市监察执法部门拆除。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拆除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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