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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陵府办[2010]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2010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制止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规范使用土地和建设行为,加强用地管理和建设工程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县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违法用地是指在本县行政辖区内未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行为,违法建设是指在本县行政辖区内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负总责,负责对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巡查、上报、制止、拆除。县国土部门是本县行政区域内土地执法的主体,负责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县行政区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对违法建筑进行立案调查、定性,作出处理。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原则上一户一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本规定施行后,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建房容积率控制在2以下,一般不得超过4层。

  第五条 政府限期开发的建设用地或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上的土地用途与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先向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再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有关手续。经营性建设用地,用地性质由地价低的改为高的或由容积率低的改为高的,必须补交地价款后,县国土部门方能办理土地使用权更换手续。

  第六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因需要修改容积率或用地性质及其它的,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办法办理;出让后原则上不予修改容积率或用地性质,确需修改的,须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办法办理,修改后用地性质由地价低的改为高的或容积率由低的改为高的,必须补交地价款后,方能向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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