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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文〔2012〕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协调科学发展道路,优化环境资源配置,高效利用环境容量,破解环境资源制约,增强全社会环境资源意识,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切实完成总减排量,合理安排预支增量,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约束性指标,为中原经济区和郑州都市区建设提供环境要素保障。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郑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发展道路,保障发展,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郑州都市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1〕144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包括控制排放量、总减排量和预支增量。
  控制排放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最大允许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总减排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存量和增量。
  预支增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允许增加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本办法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第四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是约束性指标,要纳入各级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目标体系。

第二章 总量的削减

  第五条 根据河南省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和环境质量状况、排放总量、经济发展水平,确定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总减排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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