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专项检查的通知
(鲁人社字[2012]21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进一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劳动者整体素质,根据今年全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及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年活动工作部署,现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二、检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了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况;
(二)招用单位按照国家《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招收录用的情况;
(三)对必须持证上岗职业(工种)的在岗人员和转岗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职业培训和考核鉴定的情况。
三、检查职业(工种)及检查方式
本次检查的职业(工种)为:车工、钳工、焊工、钢筋工、混凝土工、汽车修理工、维修电工、高低压电器装配工、变电设备安装工、中式烹调师等10个职业(工种)。
检查工作采取用人单位自查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从今年起,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落实情况同步纳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年检范围。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4月1日-6月30日)
各用人单位按照《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自查,填报《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自查表》(见附件2),组织未持证人员职业培训和制定考核鉴定计划。
(二)整改鉴定阶段(7月1日-9月30日)
各用人单位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填报《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见附件3)及《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表》(见附件4)。按分级管理的原则,于6月30日前将各类报表及电子版报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分期分批参加由省、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对经考核鉴定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实地检查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职业资格证书专项检查组,深入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对未按要求自查自纠和整改的企业,依据《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第
六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按未持证人员每人每日二十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对不提供有关资料,隐瞒事实真相,伪造、变造有关账册、材料的,依据《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
二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期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组成督查组赴有关市、县进行督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