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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点)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城镇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门票价格应按规定免费开放。在地方财力有限而暂不能免费开放的,应实行低票价。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点)及旅游参观点内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要逐步实行旅游参观点一体化管理,要依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标等方式公开、公平确定经营者,引入竞争机制,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价格。
  对于不能引入竞争的交通运输服务项目,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并按照有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方便游客、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核定价格。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应单独标示、单独销售,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第十四条 旅游景区(点)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按下列情况实行优惠。
  (一)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实行免票;对未成年人及学生等适当优惠。
  (二)对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学生个人参观实行半票。
  (三)对旅行社等团购门票实行的价格优惠率最高不得超过门票价格的20%,优惠办法和优惠率要对外公布。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点)及游览参观点不得区别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设置两种门票价格;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强制代收保险费及其他任何费用。普通门票、特殊参观点门票、联票及临时展览门票必须一并公示,由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点)和游览参观点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明码标价方式由同级管理权限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使用。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印制在门票票面的明显位置上,不得用加盖印章形式在票面上标示价格。
  印制成具有“邮政名信片”功能的门票,在门票上除标明门票价格外,还应标明邮政资费价格。具有“邮政名信片” 功能的门票和普通门票应当同时使用,供游客自愿选择。
  第十七条 完善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公示制度及相关信息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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