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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旅游景区(点)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分类管理,票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对于依托国家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投资兴建的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于非依托国家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由商业性投资兴建的人造景观门票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门票价格的制定与调整,要按补偿旅游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旅游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
  第七条 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点)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必须实行成本监审,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制定和调整合理的门票价格。
  第八条 制定和调整旅游景区(点)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要按规定进行价格听证,提高决策透明度。
  第九条 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合理确定门票价格调整期限和调整幅度,保持票价水平基本稳定。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因成本支出大幅度增加确需调整的,应当在调价前2个月向社会公示。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少于3年。
  门票价格的调整幅度,以旺季票价为准。50元以下的(不含5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5%;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不含1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30%;100元(含100元)至200元的(不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25%;200元以上的(含200元),一次提价幅度不得超过原票价的15%。
  第十条 旅游景区(点)及游览参观点门票应实行一票制。
  对旅游景区(点)及游览参观点内必须实行重点保护性开放的特殊参观点,确需单独设置门票的,应单独通过听证程序进行听证并从严审批。同一旅游参观点原则上实行一票制,不得设置“园中园”门票。在景区内举办展览、大型文体活动,原则上不另外收取门票,确实需要另外收取门票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定一次性门票价格。将普通门票和特殊门票或相邻的门票合并成联票的,联票价格应低于各种门票之和,联票和普通门票应由游客自主选购,不得捆绑向游客强行销售。
  第十一条 季节性较强的旅游景区(点)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可以分别制定淡、旺季门票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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