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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发改收费[2011]771号)


各州(地、市)发展改革委:

  为加强我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进一步促进我省旅游业和文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青海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青海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更好地促进我省旅游及文化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旅游景区(点)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和游览参观点内各种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第三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旅游景区(点)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实施管理。
  第四条 全省旅游景区(点)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全省协调、按质论价”的原则,实行省级和州(地、市)两级管理制度。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旅游景区(点)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政策,制定全省旅游景区(点)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协调平衡全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审批管理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国家重点风景区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等重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指导各地的门票价格管理及监督。
  青海湖旅游景区、青海塔尔寺门票价格由省级价格部门按政府定价形式统一管理;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矿山公园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实行州(地、市)价格部门按政府定价形式审定方案、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管理制度。省级森林公园、省级自然保护区和其他依托自然资源或文化资源兴建的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由所在地州(地、市)价格部门分别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形式进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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