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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担保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工程建设担保的实施意见
(吉建管〔2012〕11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省工程建设担保的健康发展,切实加强对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担保行为,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建设工程担保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1〕4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行业实际,现就推进我省工程建设担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担保机构管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担保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推行工作,具体工作由建管部门负责。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担保活动的监督指导和推行工作。

  (二)从事工程建设担保的企业须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认定,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公示后方可进入全省工程建设担保市场。工程建设担保公司的备案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后根据企业经营情况重新进行认定备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工程建设担保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三)获得认定资格的工程建设担保公司,在省内各市州开展工程建设担保业务,须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二、工程担保费用

  (一)发包人提供的支付担保的费用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承包人提供的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质量保证金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工程质量保修金担保、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担保等费用列入建安工程造价中的企业管理费。

  (二)工程建设担保取费实行“谁申请谁付费”的原则,担保费在出具担保合同前一次性收取。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建设担保的,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时可按标准计取担保费用。

  三、担保文件管理

  (一)实行建设工程担保的项目,应将保函原件与建设工程合同一并到所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部门向保证人出具保函原件收讫证明, 并将保函复印件交由该担保文件的债权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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