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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所在地电网企业代征。各企业自备电厂应严格按照规定,按月向当地电网企业申报缴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具体缴纳要求详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企业自备电厂应及时足额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我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我办根据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各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汇算清缴工作。

  四、监督检查

  为确保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及时、足额上缴,我办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4]15号)、《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9]90号)和《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等规定,不定期对山东电力集团公司、企业自备电厂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缴纳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相关基金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基金收缴入库情况、基金代征手续费管理使用情况及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对于检查发现的未经批准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截留、挤占、挪用、应缴未缴可再生资源电价附加和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我办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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