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并下发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1]115号),现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结合山东省实际,现就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根据财政部授权,我办负责对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和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进行征收管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范围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
二、征收标准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计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实时调整。
三、缴款方式
根据《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我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应单独列示),申报资料包括《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月度申报表》、销售报表、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并于每月15日前,按照我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缴入财政部为我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户名: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中信银行济南分行经十路支行;账号:7372510189800000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