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吉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
(吉建村〔2012〕10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旅游管理局:
为进一步发掘我省旅游资源,加快全省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培育符合条件的镇(村)申报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旅游局决定开展第三批吉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各地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工作的通知》(建村〔2009〕3号)要求,按照《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导则》(可在“http: //www.mohurd.gov.cn/ 法律法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村镇建设司”网站下载)准备申报材料,对达到示范标准,符合申报条件,并已做好前期工作的,均可进行申报。
二、申报初审
各地建设和旅游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相互沟通和协调,共同组织做好本地区的初审工作。镇(村)可依据申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向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政府同意后,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申报条件,对所辖区域内申报镇(村)统一组织考核,审查合格后,于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电子文档一份)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村镇建设处。
三、申报资料
(一)全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示范申报表(见附件1)。
(二)文字介绍。主要介绍镇(村)基本情况,文字不超过1500字。
(三)影像资料。要求特点突出,内容全面,片长不超过15分钟。
(四)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
四、省考核评审、公布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聘请专家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组织评审并实地考核,达到标准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命名为“吉林省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同时,对达到国家申报标准的,推荐参加全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村)综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