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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驻山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央驻鲁基层预算单位: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财务管理,确保财政政策执行到位,提高财政管理绩效,财政部制定印发了《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决定自2012年起,在全国范围内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就地开展中央部门驻各地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现将文件予以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结合中央驻鲁基层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财政综合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是财政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健全覆盖所有政府性资金和财政运行全过程财政监督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加强财政惩防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源头治腐的重要抓手,是全面提升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管理水平的客观需要,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提高行政效能的内在要求。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将改变原来以事后检查为主的监管模式,通过建立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财务信息数据库,重点利用预算、国库、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等数据信息的采集分析、实时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结合有针对性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现财政监督资源的优化整合,确保有限的财政资源和监督资源发挥最大效用,促进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完善内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预防和杜绝违规行为,从而全面提升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通过此项改革:一是实现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的全覆盖,确保财政监管不留死角。二是实现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预算管理的全过程监管。三是将财政部已授权专员办开展的财政监管事项整合纳入统一监管平台。四是充分发挥专员办就地监管优势,搭建起中央财政与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之间沟通的桥梁与纽带。

  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繁重,需要各中央驻鲁基层预算单位的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因此,各中央驻鲁基层预算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积极配合我办,共同做好中央驻鲁基层预算单位的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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