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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4)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
  (5)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6)新增主要设备及其费用的购置清单;
  (7)项目产品销售收入完成情况表(见附表);
  (8)其他(项目实施新增就业名单、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表、项目资金收支账、册)。
  3、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写项目验收申请表,上传有关验收材料,并提交;同时将书面验收材料送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审查。
  4、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应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完善验收材料,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审查,提交至设区市科技局。
  5、设区市科技局应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项目的实地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的验收工作;结合日常的项目监督管理,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验收材料审查并修改完善后报送省创新资金中心。
  6、省创新资金中心(省科技厅)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设区市科技局提交的验收项目相关内容的审查,必要时,可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对。对项目验收内容填写基本齐备的,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委托设区市科技局主持验收;对项目验收内容填写不齐备的,退回项目承担单位,并通知设区市科技局和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督促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补充完善。
  7、设区市科技局依据省创新资金中心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委托,在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项目现场验收会,形成项目现场验收专家意见,形成完整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表》一式伍份,并加盖公章连同完整的一套项目验收书面材料及设区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的验收意见(盖章),报送省创新资金中心,同时完成《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验收工作流程。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创新基金和省创新资金立项资助的,如合同到期时间一致(或相差不超过半年)的,可与国家创新基金项目一并验收。
  8、省创新资金中心(省科技厅)根据项目验收材料、项目现场验收专家意见以及设区市科技局对项目验收的意见,作出项目验收结论。
  三、专家验收评审工作
  1、验收要求
  (1)项目验收以省科技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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