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落实滩区、滞洪区、库区迁安救护措施。沿黄各省辖市政府要切实做好洪水发生时受灾群众的迁安救护工作。主要领导负总责,重点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将责任具体落实到县(市、区)、乡镇和行政村。要进一步修订完善迁安救护预案,针对黄河滩区流动人口增多的新情况,认真排查,真正落实迁安救护措施。洪灾发生后,民政、卫生等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和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沿黄各省辖市要及时、认真做好滩区淹没补偿前期工作。
(七)加强河道管理,确保行洪畅通。要进一步加强对黄河河道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严格规范河道内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管,规范河道内滩区土地的开发利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在黄河主河槽内、控导(护滩)工程护坝地内、堤防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开发项目;禁止在河道滩区内建设污染工矿企业;禁止在河道内采淘铁砂;禁止在禁采区、禁采期进行采砂活动,确保黄河河道行洪安全。严格执行黄河水利委员会下发的《黄河河道巡查报告制度》,加大河道巡查和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要认真排查河道安全隐患,并登记造册,落实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护措施。河务部门要加强河道日常巡查,督促清除河道内违章建筑;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河道内船只、浮舟等水上浮动设施的审核、发证、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统一监管,牵头建立信息通报及沟通协调机制;农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港水域的安全监管;旅游部门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旅游设施的管理。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对所辖河段河道内的行洪障碍进行1次全面检查,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依法彻底清除行洪障碍。当预报黄河花园口站发生3000立方米/秒以上洪水时,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拆除己架设的浮桥;沁河河道必须保持300米以上的主河槽行洪断面。
(八)做好应急管理工作。一是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黄河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对防汛抗旱应急管理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二是加强防汛队伍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其战斗力和快速反应能力。三是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应急行动顺利开展。四是完善应急管理信息发布制度,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正确引导舆论。五是积极整合各方面力量和资源,建立健全各部门协调联动机制,促进防汛抗旱整体能力的提高,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灾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