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监管机制。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行政审批权、管理权下放城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原则,承担发展规划、制度设计、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管理职能。城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健全和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导各级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目标任务。自下文之日起,今后新增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城区政府负责举办,需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原则上应由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举办,实行一体化管理。
(四)政府补偿。城区政府和县级市政府是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政补助政策的责任主体。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办法,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设区市、城区和县级市政府要按规定落实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项补助和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对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执行医院财务制度;设区市级财政、城区财政和县级市财政按照购买服务、绩效考核等方式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等给予专项补助。为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机构正常有效运转,自治区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专项补助,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另行制定。
(五)管理形式。城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管理辖区内各级各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可剥离转制为政府举办;条件不具备的,可采取购买服务、委托举办等多种形式,实行双重管理。对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区政府负责与举办医院签订购买服务合同,落实绩效考核补助资金,管理政府投入的基本建设、设备配置等固定资产;举办医院负责按标准配置人员和提供技术支持(其中医院带编医务人员不低于该中心核定控制数的30%以上,并有1名以上副高职称的医生),到卫生、民政、质监等部门办理相关材料和证件,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二级法人),设立专用存款账户,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建立新的独立运行机制。医院原有的房产和投入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归医院所有,纳入医院财产管理范畴。
(六)理顺增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子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增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子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应在本意见下发2个月内全部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原有的职责和功能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规范逐步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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