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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二、理顺范围

  全区14个设区市所辖城区、县级市政府所在地政府和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增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牌子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确定。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由县级政府行使的职权,原则上下放城区政府执行。

  (二)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整合资源、强化基层的要求,建立城区政府管理为主、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为辅的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

  (三)责权利相统一。市直主管部门涉及行业管理的权限,原则上应下放给城区,使城区事权与责任、利益与义务相一致,充分调动城区的积极性。

  四、主要内容

  (一)领导体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明确和落实设区市、城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职责,制定发展规划,落实目标任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或问题,保证社区卫生服务的健康发展。城区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承担起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稳定社区人才队伍、保证机构正常运转的重要职责,并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指导下,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做到常住人口扩展到哪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步建设到哪里,加快建立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的服务网络,实现区域常住人口社区卫生服务全覆盖。

  (二)编制管理。各设区市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服务人口既有非农业人口,也有农业人口的特殊性,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总量统一核定到城区,再由城区机构编制部门依据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不同主体,采取不同形式核定到具体单位。撤销乡镇建制但仍保留有乡镇卫生院的,如已按规定核定编制,需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可保留原有编制数和相应的控制数;未核定编制,如需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可按规定核编。政府直接举办或街道卫生院转制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核编。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新机制;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采取核定人员规模(控制数)形式,可作为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的财政补助依据;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展到工作任务完成好、居民满意度高的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创造条件,积极将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包括国有企业所属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制为政府举办,并重新核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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