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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理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的意见
(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建立覆盖城市居民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迫切要求。为全面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理顺市与城区权责关系的意见》(桂政发〔2009〕72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进一步理顺我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推动社区卫生综合改革和社区卫生服务可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社区卫生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06年,国务院提出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指导意见以来,我区结合实际,利用现有城市卫生资源,逐步建立起自治区、设区市、城区三级公立医院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主体的服务网络。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战略决策,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目标,加快健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双重”任务,是城市居民健康的“守门人”。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目标,我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明显不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要求。主要表现在: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无法按照自治区有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改政策进行综合改革;人员编制核定、政府补偿政策不能有效落实;各级公立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存在多头管理,监管责任不清,运行机制不顺等问题,不利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稳定、社区卫生服务整体效能的提高、以及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全面、有效、深入实施。进一步理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建立适应和符合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律的新体制、新机制,十分重要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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