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动员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倡导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驻军、武警部门以及领导干部、党团员、志愿者和社会人士积极开展“帮、包、带、扶”结对活动,扶助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残联印发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实施方案》要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残联继续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广西‘党员扶残温暖同行项目(二期)’”,确定目标,明确任务,扩大扶持面,提高扶持标准,完善并落实工作措施,直接扶持残疾人家庭从事生产劳动,摆脱贫困。鼓励社会各种合作组织、互助组织吸收贫困残疾人共同发展。鼓励信贷保险机构优先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支持和帮助。
三、项目安排及经费保障
(一)中央资金。争取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加大对我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的支持力度。
(二)地方资金。自治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安排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和适当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各级政府部门所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和民生项目资金要向贫困残疾人倾斜投入。2012年至2015年,组织实施6个项目,自治区总共投入2.964亿元。
1. “农村基层党组织助残扶贫工程-广西‘党员扶残温暖同行项目(二期)’”残疾人专项扶贫资金。2012年至2015年扶持农村残疾人家庭6.8万户(每年1.7万户),每户补助0.1万元,总共补助6800万元(每年补助1700万元),其中,自治区补贴4800万元(每年补贴1200万元),其余由各市、县(市、区)配套专项扶持资金。
2. 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国家“阳光助残扶贫基地建设”项目,2012年至2015年在全区110个县(市、区)建立一个集实用技术培训、安置残疾人就业、培育发放种苗于一体的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110个,自治区每年每个补助20万元,共补助8800万元(每年补助2200万元)。
3. 农村贫困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补助资金。2012年至2015年培训2.6万人(每年培训0.65万人),自治区每人每年补助0.1万元,共补助2600万元(每年补助650万元)。
4. “阳光家园计划”补助资金。2012年至2015年,为8万(每年2万名)名贫困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托养服务补助,自治区每人补助0.1万元,共补助8000万元(每年补助2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