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公共就业服务。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以人力资源市场为载体,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依托,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将公共就业服务向乡镇、村屯延伸,为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完善的就业政策咨询、职业培训信息、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实现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劳动者个人供需信息的准确收集、快速发布、及时共享、按需匹配、有效对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模式和方法,针对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情况,制定专门的服务方案,加强与劳务协作省市的沟通和协作,主动与各类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联系,了解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积极开发适合岗位,落实扶持政策,鼓励、引导贫困地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或自主创业,提高就业稳定性。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扶贫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制定符合本地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明确操作程序和工作步骤,严格工作要求,实行分类指导,稳步有序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
职业培训扶贫工作以政府统筹协调为主,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推进职业培训扶贫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扶贫部门负责实施“雨露计划”扶贫培训工作;农业部门负责实施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培训工作;商务部门负责实施“家政服务工程”培训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筹措和资金监管工作。
(三)资金保障。
2012-2015年,自治区每年筹措职业培训专项资金2.5 亿元,其中:通过整合各类涉及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的就业专项资金、“雨露计划”扶贫培训资金、农村劳动力阳光工程培训资金、“家政服务工程”培训资金等共2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0.5亿元。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和用途,用于各类农村劳动力培训的开展,保障职业培训扶贫任务的完成。
市、县财政也要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安排职业培训专项资金,加大对本市、县职业培训投入,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技能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