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通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列入本级预算;同时,进入新年度后,项目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在第一季度内提出资金分配的意见。
三、规范追加预算管理
各部门因工作任务增加或调整引发的新增支出,原则上由部门从年初预算安排的经费中调剂解决。确有特殊原因需申请追加预算的,应严格按程序报批。除国家政策调整、突发事件等重大因素外,各部门申请追加预算,应在每年8月31日前将追加预算的申请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在9月30日前按规定履行完相关报批手续。超过上述时限,原则上不再办理。
对预备费、当年预计要安排的超收收入,财政部门要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提前做好支出安排预案,并严格依照程序报经批准后,及时落实到具体单位和项目。超收收入安排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精神,除主要用于法律、法规和财政体制规定增加的有关支出,包括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外,原则上应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以及提高教育支出占比、保障性住房建设、偿还到期地方政府性债务等必要支出。
四、加强预算资金支付管理
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资金的预拨工作。对可以预拨的各部门基本支出,要按照年度均衡性原则拨付;项目支出,要结合项目实施进度按照一定比例拨付。对一些特殊项目,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及时拨付资金。
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和事业发展计划,认真做好项目预算执行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要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认真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下达用款额度或支付,同时要加强资金支付管理,防止超预算、超进度拨款。
财政部门要根据部门用款计划,结合全年收入入库情况,加强库款管理和资金调度,完善预算周转金管理,切实保障基层财政部门资金周转和部门正常用款需要。
五、注重横向联系和纵向督导
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同级部门的联系,在下达同级部门预算指标后,要继续跟踪后续执行情况,督促加快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完善支付方式,减少资金滞留;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后,要及时通知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分配下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