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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2012〕4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加强预算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预算执行仍存在支出进度总体偏慢以及均衡性和时效性有待提高等问题。为发挥财政政策在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确保每年上半年、三季度和四季度全区财政一般预算支出进度分别达到40%、65%和90%以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部门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对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政策、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以及促进财政经济平稳运行的重要意义,不放松、不懈怠,切实把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摆到本地、本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

  各部门是部门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要分单位、分项目落实预算执行工作任务、责任人和执行时间,明确考核指标,完善内部约束和激励机制。财政资金拨付到部门后,部门要及时按工作进度将资金落实到项目单位。财政部门要指导督促各部门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工作,不断改进完善管理措施办法,进一步挖掘潜力,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不断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对开展预算执行工作不力的,财政部门要及时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督促查找原因,加强整改。

  二、及时细化和下达预算

  对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要尽量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75日内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具体承担单位,超过90日仍未落实导致无法执行预算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要全部收回财政预算,调剂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预算。本级预算安排的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除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外,原则上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予以下达。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可先下达、后清算或分季下达。

  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和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15日内分配下达资金;未明确到具体项目需进行二次分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后3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的意见。除特殊情况外,当年收到的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务必在本年度内提出资金分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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