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三)工作分工
1、煤矿方面
(1)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
(3)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4)不执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5)以其它工程施工为名盗采煤炭的。
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配合。
2、道路交通运输方面
(1)车辆驾驶人超载、超速、超员、疲劳、酒后驾驶,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营运车辆的;
(2)非客车违法载人的;
(3)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4)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跨区域营运的;
(5)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的;
(6)客运车辆擅自变更行驶路线或驾驶员私拉乱运、异地经营的;
(7)客车不进客运站,在旅客集散地非法违法载客的;
(8)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县交通局、安监局、旅游局、农机局配合。
3、非煤矿山方面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从事勘探、建设和生产的,或以探代建、以探代采、以建代采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3)未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设计组织生产的;超计划开采国家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矿种的;
(4)地质勘查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区、市)以外地区从事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的;
(5)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6)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由县安监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配合。
4、建筑施工方面
(1)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的;
(2)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3)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安监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