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县财政局每年需计划外来有害生物防治经费,并根据实际发生灾害情况增减金额。
(三)各乡镇场、有关部门应安排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专项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的药械等物资,严禁挪用。发生大的爆发性或危险性病虫害,适当增加防治经费。
(四)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分别从育林基金、生态公益补助资金、木材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收取植物检疫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经营性的绿化植物,由经营者负责。
(五)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物资由县林业局森防站统一储备管理,并根据发灾具体情况储备控制相关药物的数量,以保证药物的质量。
(六)县林业局森防站要定期对专业防治队伍和兼职防治队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防治队伍的技术水平。
六、监督管理
(一)宣传和培训
各乡镇场、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宣传单、宣传车等形式广泛宣传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森防意识、责任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并有计划地对应急处理和防治队伍进行培训,提高专业能力。
(二)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不定期进行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演练,以提高指挥部及森防检疫机构的快速反应能力和综合控灾技能。演习内容包括应急联动、紧急集结、快速反应、协同配合、现场防控、后期处置等。
(三)责任与奖惩
1、对在报告和处置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
(1)用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或未经检疫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造林绿化的;
(2)发生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
(3)隐瞒或虚报林业有害生物情况,造成林业有害生物蔓延成灾的。
3、被责令限期除治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的,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防治费用,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关条例的行政处罚,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决定。
七、附则
1、本预案由县林业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