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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2修正)

  (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事项及其执行情况;
  (二)村财务收支情况,包括水电费收缴、各项费用、收益分配、债权债务等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享受政府或者社会救助的人员名单;
  (四)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五)重大治安案件和民事纠纷的处理情况;
  (六)村民执行计划生育的情况;
  (七)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情况;
  (八)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九)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要求公开的村务;
  (十)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村民对公布的村务内容有疑问的,可以直接向村民委员会询问或者提出意见,也可以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求村民委员会作出解答。村民委员会应当在15日内作出解答。
  村民小组的组务公开,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村务公开一般采用张榜公布的形式;确实难以张榜公布的,也可以采用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通过有线广播进行公告等形式予以公开。
  公开涉及财务和费用的事项,必须采用张榜公布的形式,必要时还应当同时采取其他形式。
  村民委员会必须在本村室外醒目的地方,建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
  第二十六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小组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
  村务监督机构由3人至5人组成,其成员中应当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
  村务监督机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新一届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在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后30日内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及其法定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法定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第二十七条 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不履行职责的,经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予以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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