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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骨干教师选拔与培养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

青海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骨干教师选拔与培养办法》的通知
(青教高[2012]44号)


各高等院校:

  根据《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2010-2020年)》(青发[2010]17号)、《青海省高等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青教高[2011]97号)及《青海省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青教高[2011]31号)精神,为规范我省高校省级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工作,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我厅对《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骨干教师选拔与培养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附件:

  根据《青海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青发[2010]17号)、《青海省高等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青教高[2011]97号)及《青海省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十二五”规划》(青教高[2011]31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我省高校省级骨干教师选拔和培养工作,加强高校教师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青年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青海省高等学校省级骨干教师(以下简称“骨干教师”)培养对象主要从全省高校教学科研第一线的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和科研人员中推荐选拔。在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培育学科、重点实验室、特色专业以及博士点、硕士点和高职院校重点建设专业中优先推荐选拔。已经被确定为“135高层次人才”和已参加过省级骨干教师培养的,不在选拔范围内。

  第二条 经过重点培养,使培养对象成为政治坚定、师德高尚、治学严谨、工作作风踏实、学术造诣较深、创新意识强、教学科研能力强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第三条 骨干教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选拔40名左右。本科学校每校推荐6名左右,青海省广播电视大学和高职院校每校推荐3名左右。

  第四条 骨干教师因工作调动或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调离教学岗位,取消其培养资格,不再享受相应待遇,并由学校负责报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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