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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市场主体发展意见的通知

  (六)减轻小型微型文化企业负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上关于扶持服务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凡符合政策规定认定标准的小型微型文化企业,三年内免收设立、变更登记费和年检费、执照工本费。

  (七)放宽文化企业出资方式。拓宽文化企业出资渠道,支持投资人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无形资产出资额最高可以占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允许文化类公司全体股东分期出资,只要首期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20%,并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分期注入。

  (八)放宽文化企业住所限制。允许产权、版权、技术、信息等文化要素市场主体以家庭住房为企业住所,开展经营活动,促进文化产品和要素的合理流动。对进入文化产业园区开展经营活动的文化企业,暂时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可凭园区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办理登记注册。

  (九)加大文化企业商标培育力度。加强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企业注册商标的培育,积极帮助文化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并对成功注册一件文化类商标的企业奖励1000元。鼓励市场占有率高、广告宣传面广、社会影响力大的大型文化企业和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文化龙头企业申报著名、驰名商标,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争创著名商标予以重点关注和优先认定,并对正式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青海省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对在国家级和省外媒体宣传自主品牌的文化企业,按广告费的5%给予补助。

  (十)积极帮助拓宽融资渠道。认真办理涉及文化企业的商标质押权登记、动产抵押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实行当场办结制,并积极搭建银企对接桥梁,切实帮助文化企业解决资金紧张、融资难的问题。

  (十一)鼓励发展新兴文化业态和现代经营形式。在做好出版发行、影视制作、印刷、广告、演艺、娱乐、会展等传统文化产业企业登记注册服务的同时,鼓励发展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设计、网络文化服务、旅游文化服务、文化艺术经纪、艺术创作等新兴文化业态,优先支持图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演出娱乐、影视制作、动漫开发等一批主业突出的文化企业的发展。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特许经营、电子商务、物流配送、专卖店、连锁等现代经营形式,凡从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连锁经营的企业,其直营连锁门店可凭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批准文件和行政许可证明,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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