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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征地项目征用  镇(街)  村(居)土地面积  亩,2002年未该村人均农用地面积为  亩,该村上年度16周岁以上人口比例为 %,该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数为  人。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规定,经所在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因         原因,暂无法确定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待村经济组织明确参保人员名单后,本镇再按有关程序予以审核、公示。
  特此说明。

  镇(街)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8
关于提前使用征地项目预存社保费专户资金的协议

  用地单位:          
  被征地单位:广州市    镇(街)  村(居)

           项目征用我市    镇(街)  村(居)土地面积  亩,涉及应纳入社会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共  人。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0号)和《转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要求,征地单位已于   日将本项目涉及的应纳入社会养老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缴纳1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所需费用共  元,预存到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的“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以下简称“过渡户”)。
  本征地项目需上报本省(国务院)审批。目前,本项目虽未获用地批准,但实际上已收地使用。为使本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能及时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被征地农民的老年基本生活,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征地项目未获用地批准前,被征地单位可提前使用本项目预存在“过渡户”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共  元,为本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二、征地单位保证,即使本征地项目不获批准,亦不再追讨被征地农民已经使用的预存社会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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