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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征地项目名称:       ,用地单位     ,该项目用地由本省(国务院)审批。该项目征收我市  区(县级市)
  镇(街)  村(居)土地面积  亩, 其中,农用地面积  亩,建设用地面积  亩,未利用地面积  亩,被征地单位留用地  亩。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区(县级市)分局
年 月 日

  附件3
    征地项目涉及    村情况证明

  征地项目名称:      ,用地单位     
  该征地项目所在  村上年度总人口  人,其中16岁以上人口  人;2002年人均农用地面积  亩。

  镇(街)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关于    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的说明

  我区(县级市)认真贯彻《国家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0〕80号)的规定,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严格按程序和要求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内容的告知、听证工作。
      征地项目征用我区(县级市)  镇(街)  村(居)土地面积  亩,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人数  人。该项目认真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区国土房管局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有关内容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程序,在    日向  村(居)发出了《听证告知书》( 国土听告字〔20  号),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内容进行了告知,并于  日举行了听证。(或被征地农民于  日声明放弃听证)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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