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如果已经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村经济组织出具征地项目涉及人员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说明(格式见附件10),连同具体参保人员名单,由当地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已参保情况进行公示7天,并在公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名单的公示材料(格式见附件11)报当地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社会保障审核手续。
对于经上述程序确认已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应视为已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所计提的养老保障费用发给其个人用于补助其继续参保缴费。
五、对于本通知实施之前,用地单位、被征地农民已按我市《印发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2008〕12号)和《转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养〔2008〕10号)规定,协商好社保费缴费档次或者已签订《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承诺书》的征地项目仍按原商定意见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1.听证告知书(略)
2.___征地项目涉及___村被征地基本情况证明
3.___征地项目涉及___村情况证明
4.关于___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情况的说明
5.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范围人员名单公示
6.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范围人员名单公示结果的说明
7.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范围人员名单暂时无法确定的说明
8.关于提前使用征地项目预存社保费专户资金的协议议
9.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
10.征地项目涉及被征地农民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说明
11.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名单的公示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附件2
征地项目涉及 村被征地基本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