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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收到村委会提交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对象名单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天(格式见附件5);在公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原件及公示结果说明(格式见附件6)报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将核准结果反馈给被征地村的村经济组织。
  如村经济组织逾期未能确定名单,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说明原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形成书面说明(格式见附件7)报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进行测算,并将结果告知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金(个人缴费部分)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用地单位应及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送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全部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过渡户”的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函件形式连同申报材料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另将征地项目社保预存款资金测算表报送一份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记账凭据。
  (六)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7个工作日内,对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项目直接出具审核意见,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征地项目,以函件形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
  二、为更好地使用新征地项目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预存款(以下简称“预存款”),被征地农民所在村经济组织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以下原则制定参保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使用预存款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被征地农民所在村经济组织根据参保方案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
  (二)新征地项目在批准征地前,经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所在村经济组织协商同意,并签订提前使用新征地项目预存社保费专户资金的协议(格式见附件8),持相关材料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可提前使用预存款为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
  (三)在不超出预存款总额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民可按不同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档次使用预存款缴纳养老保险费。
  (四)被征地的农转居人员可使用预存款缴纳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所需养老保险费。
  三、为了加快征地项目报批,对于本省、市的重点项目征地,可按粤府办〔2010〕41号文的规定,采取一次性全额预存社保费用或缴交社保押金、用地单位和当地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格式见附件9)后,办理社会保障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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