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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广东省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0〕2119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288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地项目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含农转居人员,下同)社会保障审核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组织:
  (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合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公告,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保障标准、费用筹集办法、保障对象名单确定办法等情况纳入听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的内容。
  征收农用地应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数,以被征收农用地面积除以2002年年末被征地单位(行政村)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出土地供养人数,再以土地供养人数乘以被征地单位16周岁以上的人口比例计算出需保障人数;当计算出的需保障人数超过被征地单位16岁以上人口时,以实际需保障人数计算社保费。
  征地基本情况证明(格式见附件2)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被征地单位(行政村)2002年年末人均农用地面积和16周岁以上的人口比例、人数等基本情况(格式见附件3),由征地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
  (二)被征地农民提出听证申请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分局、县级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组织听证会。
  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听证会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听证的笔录、纪要等材料;同级人民政府依据这些材料,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已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或放弃听证)等程序的书面说明(格式见附件4)。
  (三)村经济组织应在听证会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的对象具体名单进行讨论,并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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