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加大对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对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建筑施工阶段标准执行情况、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环保产品质量和能效标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严重违反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违规使用明令淘汰用能设备、虚标产品能效标识、减排设施未按要求运行等行为,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实行节能减排执法责任制,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等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二十四)严格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年度减排目标未完成、减排目标完成进度严重滞后、重点减排项目未按目标责任书落实的地区和企业,实行阶段性环评限批。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有关单位不得供水、供电。加强能评和环评审查监督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规审批行为。能评审查费用由节能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安排。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各金融机构,海南电网公司,水、电供应企业。
(二十五)加强重点污染源和治理设施运行监管。严格排污许可证管理。加强对重点流域、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污染源监管,适时发布主要污染物超标严重的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名单。列入我省重点环境监控范围的电力、钢铁、造纸、油气化工、水泥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垃圾焚烧场和垃圾填埋场等设施,都要安装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定期报告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
责任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水务厅。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加强市县污水处理厂监控平台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做好运行和污染物削减评估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污水处理费的重要依据。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收费政策不落实、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无故不运行的市县,暂缓审批该地区项目环评,并视情况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财政建设资金。
责任单位:省水务厅。
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八、加强宣传全民行动
(二十六)加强节能减排宣传教育。把节能减排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体系以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体系。组织好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等主题宣传活动。“十二五”期间,结合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应用和项目示范,规划布局建设若干个面向全社会开放的节能减排宣传园,普及节能减排新知识、新技术和新产品。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及国家和我省采取的政策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宣传先进典型,普及节能减排知识和方法,加强舆论监督和对外宣传,积极为节能减排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