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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十九)完善价格和环保收费政策。继续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政策,根据淘汰落后产能需要对覆盖范围和实施力度适时进行调整。在国家相关价格政策指导下,加快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根据海南实际,制订有利于挖掘节能减排潜力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余压发电、城市垃圾发电价格政策和脱硫电价、燃煤电厂烟气脱硝电价政策。完善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收费政策和收费方式。研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制度。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海南电网公司。

  (二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充分发挥合同能源管理对深入挖掘节能潜力的市场化机制作用,在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等重大节能工程和所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中,以及在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各行业、各领域的节能挖潜中,全面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大财政奖励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加快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培育第三方审核评估机构,完善有关政策。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二十一)完善财政税收激励政策,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适时修订《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设立污染减排专项资金,加大对节能减排、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财政支持力度,推进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实施和能力建设。完善采用财政补贴方式推广高效节能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节能汽车、高效电机产品等有关支持机制,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完善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研究实行节能环保服务政府采购。认真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积极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省节能减排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沟通,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违反国家和地方节能规定以及环境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

  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证监局。

  (二十二)完善地方标准。认真执行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产品能效和污染物排放等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建筑节能标准和设计规范、机动车燃油消耗量限值标准、低速汽车排放标准,提高准入门槛。完善我省地方能耗限额标准体系,从挖掘节能减排潜力最大、最紧迫的方面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地方标准。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七、加强节能减排监督

  (二十三)加强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制定年度节能减排专项执法检查计划,重点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业、公共机构等领域执行国家和我省的节能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各项措施,严肃查处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开设节能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加强社会公众和舆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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