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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统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国资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十四)加强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确保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合理安排“十二五”各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增长指标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建立预测预警调控机制。加强对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污染物排放管理,对拟建的没有能耗增量指标来源的高耗能、高排放行业项目,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和备案。把排污总量控制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总量指标超过省下达指标的市县、区域,暂停审批涉及相应指标的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省水务厅、省农业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十五)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加强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完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健全能源管理体系,扩大能源管理师试点,加强能源审计工作,开展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加快实施节能改造,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对未按规定和有关要求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或者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任务的重点用能单位,强制进行能源审计。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十六)加强重点领域节能减排管理。加强对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等节能减排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管理,认真实施《海南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提出对本行业或领域实施节能减排精细化管理的各项具体措施,明确挖掘节能减排潜力的工作重点。加强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建立和完善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以及分市县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指标季度统计制度,完善节能减排统计核算与监测方法,提高能源和污染物排放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做好省和市县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公报工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各市、县政府。

  (十七)加强节能发电调度和电力需求侧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电网企业要优化发电调度方式,按照节能、经济的原则,优先调度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核电以及余热余压、填埋气、垃圾等发电上网,优先安排节能、环保、高效火电机组发电上网,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公布节能发电调度信息。电力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节能发电调度工作的监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制定有关配套政策,规范有序用电。以建设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开展城市综合试点,推广能效电厂。推进智能电网建设。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海南电监办、海南电网公司。

  六、完善节能减排政策

  (十八)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修订《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暂行办法》、《海南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实施细则》;制订《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海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海南省蓄能型集中供冷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海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海南省节能监察办法》等管理政策,并在国家相关政策指导下进一步完善其他政策和管理制度。推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特许经营,实行环保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制度,推进环保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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