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沼气利用工程。充分利用海南气候条件,把加快发展农村户用沼气、工业化沼气作为新农村环境建设和减少化石能源消耗的重要措施,制订专项实施计划,加大政策支持和推进力度,促进我省沼气利用上新台阶。到2015年,全省农村沼气用户比2010年增加20万户,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粪便沼气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积极开展果蔬等农业废弃物沼气化利用。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5.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和完善废金属、废纸、废塑料、报废汽车等废旧商品回收网络,提高回收率。发展专业化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处理企业,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和分拣处理能力。按照合理布局、环保优先原则,与“城市矿产”基地建设相衔接,构建集约化、规模化的废旧商品回收、分拣、再生产、再利用完整产业链。加强对废旧商品回收分拣行业的管理和污染防治,规范市场秩序,加大财政投入,完善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社区与回收企业建立废旧商品定点定期回收机制。到2015年,全省主要废旧商品回收率达到70%以上,争取有2个以上城市成为国家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城市,有2个以上城市成为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6.水资源节约利用工程。按照我省2015年前水资源总量控制指标和定额管理原则,建立和完善行业用水定额管理体系。加强对大型灌区供水系统和城区供水管网改造,实施重点行业节水改造利用重点项目。推广蒸汽冷凝水密闭式回收和污水回收利用等节水技术,提高工业用水循环利用率和水资源化利用率。加强城乡节水,在城市强制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实施海岛雨水利用工程,推广海水直接或间接利用技术。
责任单位:省水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五、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节能潜力、环境容量以及产业布局等因素,将国家下达我省的“十二五”节能指标、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明确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将省政府下达本地区的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各部门、企业、基层单位的责任、分工和有关要求。2013年底前,省工信、国土环境资源、发改部门要对“十二五”节能目标、减排目标、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完成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将有关工作及政策落实、指标完成进度、完成目标任务前景评估等情况以及完成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应采取的对策、措施向省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十二)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和省直各单位要全面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节能减排工作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狠抓监督检查,严格考核问责,建立起密切配合、协调高效、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重点用能、排污单位要将节能减排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车间、班组和各级管理人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所有企业都要细化完善节能减排管理措施,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切实发挥节能减排的主体作用。
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省直各单位,各重点用能、排污单位。
(十三)加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各市、县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展情况,省工业、国土环境资源、发展改革、建筑、交通、机关事务管理、公安、水务、农业部门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工作推进以及政策措施等工作落实情况。省政府每年对市、县政府和重点用能、排污单位履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情况进行考核,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的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和绩效进行评价,评价考核结果定期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政策措施落实等情况提交省委组织部门和国资管理部门,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对成绩突出的市县、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