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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坚持加快发展,努力做大总量,增强整体经济实力;坚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深入挖掘节能减排潜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减少污染物排放;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健全法制、完善政策;突出重点、加大投入;加强宣传、提高意识,进一步营造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良好社会环境,坚决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促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又好又快发展。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三)优化增量。以国家产业政策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加快三次产业发展,优化经济增量,构建以旅游业为龙头、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特色经济结构。集约发展新型工业,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项目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严格贷款审批。健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责任制,严肃查处违规审批、未批先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含洋浦开发区管委会和省农垦总局,下同),各金融机构。

  (四)淘汰落后产能。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重点行业“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实施方案》和省政府要求,“十二五”期间,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淘汰钢铁、水泥、造纸行业全部落后产能、小火电13.8万千瓦、部分实心粘土砖生产能力以及其他落后产能,完成小采石厂(场)、小采矿厂(场)、小墙体材料厂的清理整顿。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市县,严格控制投资项目安排,暂停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死灰复燃落后产能,坚决予以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水、电供应企业要积极协助、配合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

  配合单位: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质监局、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海南电网公司,水、电供应企业。

  (五)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支持力度。加大财政资金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支持力度,重点解决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转产等有关问题。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市县和企业,在安排企业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以及融资等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省国资委等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各金融机构。

  三、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

  (六)加强节能减排科技研发。完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体系和有关激励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节能减排科技研发的支持力度。省相关科技计划和专项、节能专项资金以及其他发展资金安排上要注重向节能减排科技研发领域倾斜。引进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来我省建立节能减排科技研发项目或研发基地,壮大科研队伍,增强研发力量。组织高效、适用、关键节能减排技术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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