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落实推广面积。各区县根据各自预安排数(粮经作物和蔬菜),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合作农场、专业合作社)。依据茬口布局、作物面积,科学合理使用,并充分发挥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示范基地和粮食高产创建示范方等推广应用有机肥的示范作用。
2、择优选择企业。各区县农业推广部门在市提供的入围企业名单范围内,组织供货企业与用户进行洽谈,做好供需对接协调工作,签订产销协议,并做好备案。
3、规范工作程序。各区县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主要包括落实推广面积、检测产品质量、数量签收确认,以及登记造册、凭证建档等制度,并规范推广运作程序,确保推广数量落地、质量达标。
4、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农技推广部门要通过技术培训,重点突出使用技术(如使用作物种类、土壤性质、气候条件和使用数量、时间及方法等)和配套栽培技术,指导和引导农民适时适量、科学合理使用商品有机肥,提高推广应用效果,增强农民推广应用的积极性。
5、强化绩效评估。各区县要继续深化商品有机肥推广使用的绩效评估工作,注重收集总结好的经验和典型,不断完善使用技术,提高科学用肥水平。
(二)质量监管
1、坚持产品质量入市把关。各区县通过对企业规模、生产过程的考察了解(即企业主辅料来源、数量,检查发酵是否完全,包装是否符合规范,产品湿度是否过高,是否存在短斤缺两情况),企业产能及上年度肥料销售、质量抽检情况等要素,管理和控制企业按照产能进行产销对接,切实提高合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2、强化肥料产品质量抽检。一是全市产品质量抽检。重点在主要作物用肥高峰期,集中抽查本市各种商品有机肥料产品质量,全年平均不少于4次。二是市场产品质量飞行抽检。根据本区域商品有机肥料推广应用情况,各区县农技中心负责市场产品质量飞行抽检,全年组织2-3次,市农技中心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三是强化现场质量验收制度和质量追究制度。各乡镇(村)农业综合服务站在接收货过程中,要落实专人对送货到农户的每批有机肥料进行现场验货,并且填写完整现场验货单,区县农技中心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四是产品质量自检。生产企业必须对生产销售的每批次商品有机肥进行质量自检,并做好自检档案记录。
3、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打击力度。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市场选择产品环境,公开产品质量抽检结果,严厉打击掺杂使假行为。对经统一抽检认定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一律责令其停止销售并及时处理已售不合格产品,并根据有关规定加以处罚;市、区县肥料质量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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